沙巴亚庇福州公会章程
第一章 名稱
本會定名為『沙巴亞庇福州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國文為 (PERSATUAN FOOCHOW KOTA KINABALU, SABAH)
英文為 (FOOCHOW ASSOCIATION KOTA KINABALU, SABAH)
第二章 註冊地址與開會地點
1. 本會註冊地址為沙巴亞庇郵區88844路陽水塘路3.5公里,郵政信箱13811。
2. 改換註冊地址,須事先獲得社團註冊局之批准。
第三章 宗旨
1. 促進會員之間的友誼合作關係以及為會員提供教育、福利與社會服務。
2. 在教育事務上為會員及非會員提供協助以及提供教育設施。
3. 提供有益大眾的資訊和知識。
第四章 會籍
1. 會員類別
本會會員分為兩種:
(a) 普通會員
凡居住于沙巴亞庇、年滿十八歲且品行端正之福州裔馬來西亞公民,
可申請入會。福州裔的定義為父母其中一人是福州人或有福州人的
血统者。
(b) 永久會員
申請成為普通會員被接受后繳交入會基金RM 100 另加RM 1000
即成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不須再繳每年的年捐。
2. 申請入會
申請入會須獲一名會員介紹,另一名贊同,申請書交由秘書長提呈執行
委員會批准。執行委員會有權在無需說明理由下不批准所接到之入會申
请。
第五章 入會基金,年捐及特別捐
1. 普通會員的入會基金與年捐規定如下:
入會基金 – RM 50
年捐 – RM 24
2. 年捐須于每年的六個月之內繳交給財政,年捐未繳之會員將喪失選舉權、
投票權及不得提名參加執行委員之選舉。
3. 經常年會員大會通過后,本會可向會員收取特別捐;會員在規定期限內
未繳清特別捐,將喪失投票權及不得提名參加執行委員的選舉。
第六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 會員的權利:
A) 出席會員大會
B) 在會議中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權。
C) 提出改善本會之建議。
D) 享有作為會員應享的各種權利。
2. 會員的義務:
A) 繳納入會基金,年捐及特別捐。
B) 遵守本會章程及議決案。
C) 協助會務之推展。
第七章 會員退會
會員欲退會須書面通知秘書長,並繳清所有欠款,除非說明生效日期,否則
退會立刻生效。
第八章 喪失會籍
1. 執行委員會可停止積欠年捐逾三年者之會籍,會籍遭停止者欲恢復會籍,
必須清還所有積欠之款額和特別捐(如有)。
2. 執行委員會可吊銷積欠年捐逾四年者之會籍,唯須將吊銷會籍之通知書
送達有關會員,並須給予14天的期限解釋為何會籍不應該被吊銷。
3. 會員譭損會譽或不遵守章程條規,執行委員會可召開會議討論,如三份
之二出席者確定譭損會譽或不遵守章程條規可以成立,執行委員會可發
信給有關會員促其解釋為何不應該被開除會籍;基于此項原因欲開除會
員的會籍,執行委員會得委任七人舉行聽証會,如七名成員中超過半數
贊同開除,此項決定即可執行。
第九章 会员大会
1. 員會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机構,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而選舉執行委
員則每兩年一次。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合法會員人數的一半或兩倍執行
委員理事之人數,兩者之中,人數達到較少的一種即告生效。在特別情
況下,如執行理事會認為該年度之選舉須延到下一年舉行,則須召開特
別會員大會批准並須獲三分之二出席大會之會員的贊同;而無論如何,
延期選舉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2. 員會大會如遇法定人數不足而流會,執行委員會得另定日期於兩週內召
開,倘出席人數再度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可進行,唯不得修改章程或作
出影嚮會員之決定。
3. 常年會員大會須最遲於每年三月份召開、日期、時間及地點由執行委員
會決定。
會員大會討論之事項如下:
A) 覆准前期會議錄。
B) 接納執行委員會過去一年的會務報告。
C) 接納過去一年財政報告及經稽查過之賬目。
D) 選舉未來兩年的執行委員。
E) 每兩年一次委任查賬和信託人。
F) 討論提案。
4. 會員大會召開前30天,說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以及征求
提呈提案的通告,最少刊登在兩家本地報紙以及明顯的展示於
本會註冊的開會地點。
5. 欲提呈會員大會討論之提案須在大會通告刊出后的七天內送達
秘書長。
6. 秘書長須在大會召開的14天前,將議程寄發給全體會員以及
最少刊登在兩家本地報紙,並須將議程明顯地展示于本會的註
冊開會地點。上一年的會議錄、報告、提案以及稽核過的
目,須存放在本會註冊會址或開會的地方,以供會員查閱。
7. 本會得在下列情況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A) 執行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或
B) 最少50名會員聯名、書面說明召開大會的理由和目的。
8. 執行委員會收到會員聯名信后,須於卅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9. 列明議程的特別會員大會通知書須在距召開大會的廿一天前由秘書長寄
發給所有會員。
10. (A) 特別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合格會員的半數或兩倍執行委員的人數,
兩者之中,人數達到較少的一種即告生效。
(B) 如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特別會員大會得展期在兩星期內召開,日
期由執行委員會決定。展期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如尚不足法定人數,
會議得取消之;而為了討論相同事務的特別會員大會,只有在六個
月后才可以再要求召開。
第十章 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兩年選舉一次,組織如下:
主席一人,署理主席一人,副主席5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
財政一人,副財政一人,總務一人,副總務一人,福利主任一人,
副福利主任一人,交際主任一人,副交際主任一人,監察主任一人,
副監察主任一人,文教主任一人,副文教主任一人,康樂主任一人,
副康樂主任一人,青年主任一人,副青年主任一人,婦女主任一人,
副婦女主任一人,義山主任一人,副義山主任一人,執行委員七名。
2. (A) 執行委員共36名,其中33名以秘密投票的方式在會員大會選出,另
3名由執行委員會委任;執行委員會須在會員大會舉行后的兩星期
內產生。
(B) 本會執行委員和所有擔任高職者,必須是馬來西亞公民。
3. 執行委員任期為兩年,除主席、秘書長、財政、總務、福利主任、
交際主任、監察主任、文教主任、康樂主任、青年主任、婦女主任和
義山主任只可連任兩屆外,其他各職位均可連選連任。
4. 執行委員會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案,唯所作出之決
定不得違反會員大會之議決案。執行委員會必須向常年會員大會提呈會
務報告。
5. 執行委員會至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開會通知書至少三天前發出,
會議須有半數執行委員出席方為效。
6. 如遇執行委員會會議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可訂日再召開,如再次不足法
定人數,會議可進行,討論本會一般會務。
7. 執行委員沒有書面或口頭請假,連續三次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將被視
為辭職。
8. 執行委員在任期內死亡或辭職,空缺由候補委員填補。
9. 執行委員會詮釋本會章程以及可以對章程未明文規定處作出決定。
10. 執行委員會所作之決定如符合會員大會之議決案,所有會員必須遵循。
11. 執行委員會可敦聘顧問及贊助人。
第十一章 執行委員之職權
1. 主席督導執行委員會,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負責開會秩序,
遇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等,主席可投決定票。主席簽署覆准通過之會議
錄,聯同財政簽署本會支票並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2. 署理主席協助主席執行任務,主席不在時,署理主席代行其職務。
3. 署理主席不在時,其中一名副主席代行其職務。
4. 總務負責管理、維修和出租會所。
5. 副總務協助總務執行職務,並在總務不在時代行其責。
6. 秘書長在主席指示下召開各級會議,編訂執行委員會會議及會員大會的
議程,負責記錄,協助主席執行執行委員會通過的議決案,督導秘書處
職員的工作,處理來往函件,負責聯絡政府部門及對外的事務,協調各
小組工作,保管本會所有文件包括會員名冊各小組會議錄。
7.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執行職務,並在秘書長不在時代行其責。
8. 財政負責本會財務,保管收支賬目記錄,向會員大會和執行理事會會議
提呈財務預算及賬目報告;財政聯同主席或署理主席簽署支票
9. 副財政協助財政執行職務,並在財政不在時代行其責。
10. 福利主任負責會員的福利事務。。
11. 交際主任負責會員之間的交際工作。
12. 監察主任監督本會會務。
13. 文教主任負責設立供教育用途的基金,以供提供貸學金或學業成績優良
的獎勵金;負責主辦講座。
14. 康樂主任負責文娛康樂、體育活動。
15. 青年主任負責青年組的活動,照顧年輕會員面對社會問題以及鼓勵他們
參與本會的活動。
16. 婦女主任負責婦女組活動,如舉辦插花活動、訪問安老院、孤兒院等。
17. 所有副主任協助主任推動會務,並在主任不在時代行其責。
18. 普通執行委員須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協助推動會務。
19. 義山主任負責處理福州義山的事務,副義山主任則加以協助之。
第十二章 財務
1. 本會財政年度從每年十月一日起至九月卅日止。
2. 本會的收入與資產用在推行為達致宗旨目標之活動,支付職員薪金與查
賬費,不得供會員用來謀求私利。
3. 財政可持有五百元現金供開支用途,凡超過五百元之款項,必須存入執
行委員所指定並以本會名稱開設之銀行戶口。
4. 本會的支票與支款單須由主席或署理主席聯同財政或副財政簽署。
5. 主席有權依情況以本會名義捐款,唯數額不得超過五百元,並有權批准
經常開銷不超過二千元。超過二千元之開銷,須獲執行委員會會議事先
批准。一個月之內數額超過五萬元之開銷,則須獲會員大會事先批准。
6. 財政必須備妥每年的收支賬目及資產負債表,交由根據章程第十三章所
委任之查賬稽查,經稽查過之賬目須呈會員大會通過,並須置一份於本
會註冊會址或開會地點以供會員參閱。
第十三章 查賬
1. 義務查賬由非執行委員擔任,每兩年一次由會員大會委任,人數可一名
可超過一名,任期兩年,不得連任
2. 查賬須查核當年之賬目,向會員大會提呈報告。主席可要求義務查賬審
查在他們任期內任何一段期間之賬目,並向執行理事會報告。
第十四章 信託人
1. 會員大會每兩年一次委任四名年齡超過廿一歲之會員為本會信託人,信
託人將依信託狀,獲授權處理本會所有不動產。
2. 在特別召開討論特定課題的會員大會上,除非獲得四分之三全體會員之
同意,信託人不得抵押或變賣本會不動產
3. 會員大會可以因信託人健康欠佳,精神失常,遷居外地,或其他原因而
不能執行任務,將其免職,空缺交由會員大會填補。
第十五章 永久名譽會長,永久名譽主席,永久名譽顧問
(1) 執行委員會可向會員大會推荐對本會有巨大貢獻之會員,為本會的永久
名譽會長,永久名譽主席或永久名譽顧問。
(2) 本會執行委員會可以因會員作出以下的貢獻而委予永久名譽顧問或永久
名譽主席的榮銜,唯有關會員必須附合章程第四章(1)(B)的永久會員資
格之規定。
(A) 聲譽良好的會員捐獻五萬元予本會或曾經擔任本會執行委員累積
長達20年者,可受委為本會永久名譽顧問。
(B) 聲譽良好的會員捐獻十萬元予本會或曾經擔任本會主席累積長達
四年者,可受委為本會永久名譽主席。
第十六章 義務法律顧問
執行委員會可敦請同鄉律師擔任本會義務法律顧問。
第十七章 小組
執行委員會為了推行本會的宗旨,可以委任小組及授權執行工作,並有權
解散小組及收回授予之權力。小組須遵從執行委員會之指示,而小組的主
任須由執行委員擔任。
第十八章 產業之損壞與賠償
1. 會員損壞本會財產,須負責修理費或賠償
2. 未得執行委員會許可,不論書籍、刊物、報紙、或其他屬于本會的財產,
一概不得帶出或搬離本會會所。
第十九章 禁止事項
1. 禁止吸毒或引帶不良份子進入本會會所。
2. 禁止在會所內賭博。
3. 本會不得加入外國團體。
4. 本會會所不得用來進行政治活動。
5. 大專學生除了獲得就讀學府的副校長之書面許可,不得被接受成為本會
會員。
6. 神精失常與破產者不得擔任本會執行委員或小組成員。
7. 不論范圍是否僅限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執行委員名義或會員名義發
彩票。
8. 在社團法令第二章的定義下,本會不得支付金錢利益予會員
第二十章 修改章程
除非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章程不得修改。申請修改章程,須于決定修改
的28天之內提呈給社團註冊局,批准后始生效,生效日以批准日為準。
第廿一章 詮釋
1. 在常年會員大會召開之前,章程條文的含意由執行委員會詮釋;必要時,
執行委員會可對章程未明文規定處作出決定。
2. 除非違反或不符合會員大會定下的政策,否則,所有會員必須遵循執行
委員會的決定;會員大會可以推翻執行委員的決定。
第廿二章 解散
1. 解散本會須經特別為討論解散而召開的會員大會通過,並須獲得最少四
分之三總會員人數的會員贊成。
2. 本會倘依規定程序解散,必須清還所有合法債務,並由會員大會處置餘
下之財產。解散通知書須在決定解散的十四天之內,通知社團註冊局。
註:如果翻譯上有所出入,應以英文本為根據
此章程會經在下列日期八度修正並獲社團註冊官批准在案予以施行:
(i)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一日;
(ii) 一九八八年正月廿二日;
(iii) 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
(iv) 一九九零年九月六日;
(v) 一九九三年八月六日;
(vi) 一九九三年八月六日;
(vii)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日;
(viii) 二零零一年三月卅一日:八度修正獲社團註冊官批准在案。
(iv) 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九度修正獲社團註冊官批准在案。
(v) 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十度修正獲社團註冊官批准在案。